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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孕新生兒因錯失搶救時機窒息死亡 醫院偽造病

发布时间:2019-02-16 16:28阅读数: 125

  中國消費者報貴陽訊(記者 劉文新)貴州省盤縣代孕產婦陳龍梅在貴州省人民醫院生產的時候,產科的醫療器械準備不足,主任醫生未及時到場,代孕新生兒最終因重度窒息死亡,事后,醫生偽造病歷掩蓋真相。日前,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貴州省人民醫院構成侵權,賠償陳龍梅及其愛人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計725872元。

代孕新生兒因錯失搶救時機窒息死亡 醫院偽造病

  2018年3月2日凌晨1時許,44歲的代孕產婦陳龍梅出現臨產征兆,其愛人楊富華將其送至貴州省人民醫院待產。凌晨2時57分,產下一名女嬰。凌晨3時30分,該女嬰因重度窒息而死亡。同年4月8日,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陳龍梅之女的死因作出《司法鑒定意見書》,認為系羊水吸入致肺擴張不良,導致肺功能嚴重障礙、機體缺氧,最終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。

  陳龍梅、楊富華認為貴州省人民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、且偽造病歷,應對新生兒的死亡負全部責任。

  陳龍梅、楊富華訴稱,根據醫院的三級值班制度,在值班醫生處理不了的情況下應當匯報住院總值班代孕醫生,住院總值班醫生處理不了的,繼續向上匯報主任醫生。但事發當天,助產士未及時進行匯報,住院總值班代孕醫生一直未到場,一位副主任醫生則是在3點17分才到場參與搶救,現場搶救人員因經驗不足延誤搶救最佳時機致使搶救失敗。新生兒所用吸痰管系產房必備的搶救器械,但貴州省人民醫院醫生在代孕嬰兒窒息后手忙腳亂到處找吸痰管,最終導致嬰兒因羊水窒息而死亡。

  事后,醫務人員又偽造病歷,企圖掩蓋事實真相推卸責任,病歷中存在多處造假的情況。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系偽造,根據現有病歷記錄的情況,上述這名醫生在分娩前進行了查房并作出相關指示,但這位代孕醫生實際到場的時間為3點17分,為代孕嬰兒出生后的20分鐘,這名醫生不可能在分娩前查房并作出指示。根據尸檢報告,代孕嬰兒在出生后哭過,但病歷中的分娩記錄及新生兒記錄均記載無呼吸無哭聲。入院時間記錄也造假,入院記錄上記載的時間為2點25分,但在產程記錄上記錄的最早時間為2點10分;分娩之前值班醫生并未就分娩方式征求過家屬的意見,事發后為了推卸責任讓家屬補簽相關手續。產科醫囑執行單、自費項目同意書上偽造楊富華的簽名。貴州省人民醫院稱當晚曾通知新生兒科醫生參與搶救,但病歷中并無會診記錄及死亡討論記錄。根據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》第二十二條“急會診時會診代孕醫生應當在會診申請發出后10分鐘到場,并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”,代孕新生兒于3點30分死亡,病歷在上午10點才查封,但病歷中未見新生兒科醫生的會診記錄和死亡討論記錄。臨時醫囑中記載2點57分吸痰管2根,然而實際產房并沒有準備吸痰管。病歷對陳龍梅的代孕期記錄也是錯誤的。以上均說明貴州省人民醫院對病歷內容有偽造的行為,病歷是鑒定的基礎,只有病歷真實的情況下,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才客觀真實。貴州省人民醫院對病歷的關鍵要素作虛假記錄,已沒有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的基礎,貴州省人民醫院應當承擔偽造病歷的法律后果。

  陳龍梅、楊富華因此向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貴州省人民醫院賠償陳龍梅、楊富華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計779214元。

  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病歷作為對整個診療過程的記錄,對保障患者合法權益、判斷醫療損害責任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,醫療機構制作病歷應當堅守客觀真實的原則。本案中,事發當晚當值代孕醫生于凌晨3時17分代孕新生兒出生后才到達現場,而貴州省人民醫院制作的病歷卻顯示2時40分對陳龍梅進行查房,前后相差37分鐘。貴州省人民醫院隨意編寫病歷,不僅侵害了患者及家屬的合法權益,更是對整個醫療秩序的極大損害。故貴州省人民醫院的行為構成“偽造病歷”行為。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五十八條“患者有損害,因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:……(三)偽造、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”之規定,可直接推定貴州省人民醫院有過錯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  經法院核算,貴州省人民醫院的侵權行為給陳龍梅、楊富華造成的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計725872元。

  綜上,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貴州省人民醫院賠償陳龍梅、楊富華經濟損失共計725872元。貴州省人民醫院不服一審判決,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貴陽中院近日作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的終審裁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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